上交所網站近日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129號)顯示,上交所對煙臺園城黃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園城黃金”,600766.SH)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徐誠東予以通報批評。
經查明,徐誠東持有園城黃金6464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8.83%,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18年6月19日,徐誠東將其持有的4264萬股公司股份質押給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民生證券”),辦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期限為一年。上述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9.02%。2019年6月19日,上述業務期限屆滿,徐誠東與民生證券磋商延期事宜,并于2019年7月4日正式簽訂延期購回合同。但徐誠東遲至2019年8月5日公證手續辦妥后,才將上述延期事宜告知公司,公司于當天對外披露。
另經查明,徐誠東已于2017年10月19日將其持有的2200萬股公司股份質押給江海證券有限公司(簡稱“江海證券”),辦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期限為一年,并在期限屆滿前與江海證券協商延期至2018年11月19日,同步對外披露公告。上述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9.81%。上述業務期限到期后,徐誠東將回購日期延期至2019年9月18日,但并未及時將延期事項告知公司,導致公司直至2019年8月7日才知悉上述延期事項并對外披露。目前該筆回購業務已再度延期至2019年12月18日。
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徐誠東所持股份是否被質押及質押比例大小,屬于應當及時披露的信息。徐誠東應當及時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延期回購事項,保證上述事項及時對外披露。但徐誠東在對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辦理延期回購后,并未及時告知公司,導致公司未能及時披露,且質押股份已涉及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數量較大。徐誠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11.12.7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煙臺園城黃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徐誠東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并負責采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7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二)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三)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四)董事會就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五)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并購重組委員會,對公司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方案、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提出審核意見;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七)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八)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九)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三)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四)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比照適用第9.2條的規定或本所其他規定。